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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公司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ETF联接(QDII)A,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ETF联接(QDII)C: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更新)
发布日期:2024-08-23 14:41 点击次数:122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8 月 16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
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或“目标ETF”)的联接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
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且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
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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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的募集、基金备案、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
事项等,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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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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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合同》或:指《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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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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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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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
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以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为目标 ETF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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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事项的不同,将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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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
调整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件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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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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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
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在
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
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利率的
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
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
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信用风险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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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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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
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目
标 ETF 及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可满足本基金投
资要求,且目标 ETF 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通过赎回目
标 ETF 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 ETF 获
取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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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
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
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
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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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
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的技术风
险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或导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1)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可能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停牌,在某些市场环境下,成份股
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限,无法立
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以及跟踪误差扩大。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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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中产生跟踪误差。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踪误差。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
差。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
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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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
免责声明:
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
意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其它名称)
及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
(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其它名称)
(“该产品”)使用及
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
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
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
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
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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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
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
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
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
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
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
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
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
结果。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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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交
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
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
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
有风险。
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由于对手方不能如期履约导
致出借证券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在证券出
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本基金可能面临合约
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从而损失部分借券收益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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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
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时会事
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
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
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
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
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港股通下参
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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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
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
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
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存托凭证,除普通境内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境内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
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
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
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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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对
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
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
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
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
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
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
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
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
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凭
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
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
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
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
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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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仍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操作、技术或会计核算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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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
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六、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
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
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
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同时,关注相应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
效规避法律风险。
七、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
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
同时,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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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
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资税费成本。
十一、其他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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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
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
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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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
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ETF 的投资管理。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日常运作期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有如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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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交易。本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在目标 ETF 二
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来决定对目标 ETF 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确定是否需要交付申购对价,并申购目标 ETF 的操作;
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 ETF 进行赎回;
对目标 ETF 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本基金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部分或全部
替代。
为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期货、期权
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
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
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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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境内融资交易。本
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
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
规定,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
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
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
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投资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
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
易、境外回购交易、融资交易等,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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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均计算;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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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值的 10%;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要求: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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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市值的 102%;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任;
当遵守下列规定: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息、利息和分红;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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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
对上述组合限制(1)-(4)项,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的 5)、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4)项的 12)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针对
境外投资部分,第(5)项 1)-5)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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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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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
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 的联接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险
等特殊投资风险。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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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
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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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金额
序号 项目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人民币元)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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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占基金资产
基金类 运作方
序号 基金名称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型 式
(%)
汇添富
基金管
恒生生物 交易型
科技 ETF 开放式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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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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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 发起式联接(QDII)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基金合同生效
-13.29% 1.55% -13.94% 1.88% 0.65% -0.33%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 发起式联接(QDII)C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基金合同生效
-13.36% 1.55% -13.94% 1.88% 0.58% -0.33%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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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
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
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长,深圳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 年出生,华东师范
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第四
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记,卢湾
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工委书记,
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党
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解放日报
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十
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
事。美国籍,1964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
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
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金融
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 2014-2016 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首席经
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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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联邦储
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
董事。美国籍,1955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 DBA 课程学术主任,美
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激励合同
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学院助理教
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 年间被
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
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
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经
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
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金融 40 人
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2007-2019
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多次担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监事,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
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期货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中
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 年出生,浙江大
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
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
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邹捷先生,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 年出生,复旦大学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焦化
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驻
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经理,中
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
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复旦
大学 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华东
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 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罗
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
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
财等管理工作。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 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
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
委员。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 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
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 年 3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乐无穹,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4 年 7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任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8 日至今任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任汇添富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8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 8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任汇添富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
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
云计算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任汇添富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任汇添富中证人
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2 月 7 日任汇添富
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31 日至今
任汇添富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3 日至今
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24 日
至 2024 年 7 月 5 日任汇添富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任汇添富中证 10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23 日至今任汇添
富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理。2024 年 2 月 5 日至今任汇添富 MSCI 美国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1 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1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19 日至今任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邵佳民(首席固收投资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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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林(研究总监,基金经理)、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
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人分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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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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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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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
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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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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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
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
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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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
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
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
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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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2024 年 1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9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场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未及时进
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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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官网
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份额分为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如在未来条件成熟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
基金管理人有权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处理规则见相
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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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特定投资群体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用为
每笔 500 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执行。
(2)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增加而递减。
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其他投资者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M≥1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
率。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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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3.00)/1.00=9,923.63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923.63 份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00)/1.00=99,550.00 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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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
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未及时进
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
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
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
金类别。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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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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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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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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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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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金份额,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
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在规定时间前全额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特殊情况,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
基金主要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主要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
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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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
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
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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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
设上限。
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用为每
笔 500 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其他投资
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M≥1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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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 N≥7 天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 N≥7 天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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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20=47,057.94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
其可得到 47,057.9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 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 98,029.56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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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未满 7 日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1.50%=1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57.80=10,362.20 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未满 7 日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62.2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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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
券/目标 ETF 交易。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4、8 项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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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
券/目标 ETF 交易。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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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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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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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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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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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
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
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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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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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金融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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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REITs、存托凭证、上市流
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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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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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
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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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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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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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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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非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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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就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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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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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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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及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及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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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或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及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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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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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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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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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当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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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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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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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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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目标 ETF 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招
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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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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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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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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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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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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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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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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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
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
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8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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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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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1)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总资产(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3.88 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1,214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32.4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3.88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
海外的要求,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
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
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32.4 万亿美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
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
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
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
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
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陆、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2)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取所有应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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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guitai@htffund.com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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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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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
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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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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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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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
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
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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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职责;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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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
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
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
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
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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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基金日常投资
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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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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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等;
(6)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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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改《业
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
容;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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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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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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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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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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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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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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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前述
比例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
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
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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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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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经友好协商、调解解决,如未能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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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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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
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
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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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
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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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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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均计算;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
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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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求: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值的 102%;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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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利息和分红;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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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组合限制 1-4 项,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的(5)、
(7)
、(8)、
(12)
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 1 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 4 项的(12)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第 5 项(1)-(5)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八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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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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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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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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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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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登记机构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其
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境外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
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
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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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
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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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
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金融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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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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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第1项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
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
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
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
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说明书。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
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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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4)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5)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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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登
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非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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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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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和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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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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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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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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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净值、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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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基
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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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联接基金(QDII)发行文件
关于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起式联接基金(QDII)线上直销系统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认购费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关于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起式联接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关于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
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资料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的公告 披露网站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站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关于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起式联接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购、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 2024 年第二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关于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起式联接基金(QDII)恢复大额申购、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
终止与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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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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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旨在反映香港上市生物科技公司之整体表现,包
括在香港交易所透过上市规则第 18A 章上市的公司。
目的 反映于香港上市最大的 50 间生物科技公司之整体表现
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证券;不包括根据香港交易所主
选股范畴
板上市规则第 21 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候选资格
上市历史要求 至少一个月
被分类为以下其他一项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子类别:
代号 业务子类别
行业要求
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成份股挑选准则
挑选方法 市值排名最高的 5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 固定为 50
排名 60 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 40
名或以上的证券将加入指数;
缓冲区
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
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 50
互联互通交易资格 不适用
检讨周期 每季(数据截至每年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二月底)
比重调整周期 每季
如新股在首个交易日之收市市值排名,在现有指数成份股
中前五,该新股将被纳入指数;
快速纳入机制
新股加入一般于该公司上市后的第 10 个交易日收市后实
施
加权方法 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 每只成份股 10%
推出日期 2019 年 12 月 16 日
基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值 1,000
货币 港币
指数发布 每隔 2 秒实时发布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 .HSHKBIO HSHKBIO
股息累计指数 .HSHKBIOT -
净累计指数 .HSHKB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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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 www.hsi.com.hk/)免
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
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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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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